近日,教育部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》,其中提出,上级机关、单位原则上不得借调中小学教师,不得以工作专班、跟班学习、交流锻炼等名义变相借调。
确因工作需要的,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,应当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,并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,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,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,并应当提前征得派出学校和本人同意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小学教师抽调借用常态化清理机制,坚持定期清理、限期清退。
严格规范管理中小学校承担社会考试和教师监考任务,每校每年承担社会考试次数不超过5次。法定节假日、周末、寒暑假等无学生在校期间,原则上不安排专任教师值班值守。除依法依规组织的必要培训外,原则上不得要求教师参加非教育教学培训,各类培训时间安排应避开教学高峰期。
来源:教育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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